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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日期: 2020-07-01
浏览次数: 32
元聚原创|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庆某自2014年1月14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乙方连续旷工二天或者一年之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另外,A公司拟定的考勤制度明确规定无故旷工者,旷工一天将受到三天工资的扣款处罚
2015年8月18日,A公司作出《关于庆某严重违纪的处理通知》,载明庆某2015年7月25日至30日出勤不上岗,出工不出力,公司视同旷工处理,2015年7月31至8月17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解除与庆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A公司通过EMS将前述通知邮寄给了庆某。
但是庆某称其只有7月24日和29日请假,其余天数均正常出勤。于是,2015年8月24日,庆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7月份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案一直到二审……





争议焦点


01

A公司是否要补发7月份工资差额???

02

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1:A公司是否要补发7月份工资差额;
庆某认为其7月份仅有2天请假,其余天数均正常上班。A公司则认为庆某自7月25日起一直旷工,依据劳动合同、薪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考勤表,A公司予以了扣减。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之精神,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薪资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进行过公示,故该制度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即上述规章制度对庆某没有约束力。考勤表无庆某签字确认,该考勤表不能作为认定庆某旷工的依据。结合双方当庭陈述,A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A公司应当补发庆燕7月份工资。另外,A公司主张按照其考勤制度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A公司解除与庆某之间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庆燕相应的赔偿金




实务建议


本案中,A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多:
1.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公示程序;
2.考勤表未给员工签字确认;
3.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4.规章制度的内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关于问题1、2、3,我们之前推送的公众号文章中有具体分析过(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内容合法合理,否则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考勤表应当给员工签字确认,否则对员工没有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否则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这里就不再赘述,大家感兴趣可以查阅。

这里重点讲解问题4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否合法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
另外,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最好不要出现“扣工资”、“罚款”等字眼。
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有效管理员工呢?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全勤奖或者将员工的考勤与绩效工资挂钩,比如,如果某员工一个月累计或连续旷工x天,那么他这个月就不享有全勤奖,绩效工资根据旷工的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比例进行发放,通过类似“以奖代罚”的方式来更好的管理员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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