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2013年商标法新增了申请驰名商标的前置条件,即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而以往的商标法并无这一规定。就是说,从2013年商标法实施起,只有“驰名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方可向有关机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国家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因素: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认定驰名商标,并不一定同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为要素。如果一个商标虽然使用时间不长,但由于该企业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用户基数,致使相关公众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知晓,也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支付宝推出的“借呗”。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机构只有商标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二者可认定的情形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此外,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职权)也可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法院: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商标局还是人民法院,均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的信息,2018年4月28日起,无锡市已不再颁发知名商标证书,已获得知名商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到期后自然失效。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7月12日的答复函上得到答案。该答复函是就耿福能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企业驰名商标建设,发展中国品牌”的建议进行答复,其中第二部分则重点提及“取消以政府为主的评审机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模式”。在这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首先从“由政府部门认定著名、知名商标,对企业商标知名度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央关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国家为何清理涉及认定著名、知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的原因;而后,就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商标知名度作出评价后的衔接问题作出解答,即推动成立第三方商标品牌研究评价机构,以构建商标品牌评价标准体系。换而言之,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市场上的事情,交由市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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