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城人民法院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旅游服务与体验正向着个性化、多元化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旅游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也逐年增长并呈现多元化特点。旅游合同纠纷在哪些情况下容易产生,又该如何避免产生纠纷呢?一起来看看法官的解读吧!
有的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通过收取保证金、会费等形式使旅游者成为其旅行社会员,并承诺实际旅游线路不收费或收取极低的服务费,待旅游结束后退还“会员费”,旅游经营者以此形式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旅游者的消费体验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或根本不能成行,从而产生纠纷。
在旅行途中发生诸如交通事故、摔伤、食物中毒、被盗等意外,旅游者可以旅游合同纠纷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侵权纠纷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有的旅游者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旅游合同的目的少不了旅游者的精神愉悦,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找不到支持合同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旅游者就面临如何主张并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抉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出行前或者旅游途中,旅游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退团的原因事由、时间段各有不同,有的系因旅游者家中突生变故,有的系因旅游经营者出团日期更改,有的在出团前,有的已经出团,特别是出境游的旅游者在已经出境的情况下退团。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容易产生纠纷。
旅游经营者有时会提供办理签证等附加服务,签证是否通过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出现拒签情况。另外,因旅游经营者在办理、送签过程中因审核不细致等原因导致签证与护照信息不符使旅游者不能按时出境,从而错过出行时间,产生机票、酒店等损失,亦会出现旅行者索赔的诉讼。
由于旅游服务产品具备无形性特点,且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直接通过网络、APP预定旅游产品的旅游者越来越多,旅游者在消费体验更加快捷、便利的同时却更容易忽视对旅游合同具体约定的审查,直到发生纠纷进行维权时才发现举证困难;而对于旅行社来说,也同样面临举证难问题,特别是在出境游服务中,旅行社为降低成本会提前先行垫付机票、住宿、地接等相关费用,而基于行业惯例,一部分境外发生的费用很难举证,如果旅游者在出行前提出退团,旅行社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往往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1、旅游者应理性消费,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旅游法》规定组织旅游活动,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操作,合理确定团费,实现旅游价格和价值的理性回归。
2、旅游者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对于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特别是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3、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合同、票据、以及通过网络或APP签订旅游合同时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信息,旅游经营者要加强流程管控,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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