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补休”与“调休”的区别,经常混淆使用,傻傻分不清楚,有时将“调休”称作“补休”,有时将“补休”称作“调休”,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快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什么是“调休”呢?我们先来看一个国务院发的关于2019年劳动节放假的通知。
划重点,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
本来“五一”按规定是放假1天,即5月1日,国务院将4月28日(星期日)以及5月5日(星期日)调休至5月2日和5月3日,5月4日正常公休,4月28日和5月5日上班。因此,“五一”假期从5月1日开始至5月4日,共4天。这是国家层面的调休,将公休日调到其他日期,将原本不属于公休日的日期变为公休日,这主要是用于调整法定休假日。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此处的“灵活安排”实际上就是企业可以内部调休的意思)
这两条是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以及标准工时制,企业可以内部调休的规定。
总结: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国务院有权对全民的休息时间进行调休,企业有权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休息时间进行调休。
那什么是“补休”呢?
“补休”,顾名思义,就是该休息而未休息,事后用平时不休息的时间来弥补该休息而未休息的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未能享受的休息时间,且补休的时间应当等于加班的时间。
那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法律直接规定了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相应比例的工资报酬,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因此答案是不可以的。
最后总结: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并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安排职工进行调休。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休,安排周休息日,由于占用的是周休息日,所以也可以选择“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方式。
另外,企业在平时加班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只能按照比例支付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员工补休。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员工可能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以及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看到这里,大家明白了“补休”与“调休”的区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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