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明知工业污泥系毒害性物质且无能力规范处置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竟将700余吨印染污泥填埋到自家的宅基地。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跨区域倾倒工业污泥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万五千元;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受周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从浙江省嘉善县通过船只运输700余吨印染污泥到江苏省徐州市处置,在运输途中因得知徐州码头整顿无法卸货遂在泗阳码头停靠。被告人周某在收取周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5万元之后,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且明知被告人刘某无处置涉案工业污泥的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让刘某非法处置涉案工业污泥,并向其支付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刘某也明知涉案工业污泥系毒害性物质且无能力规范处置的情况下,为赚取利益擅自接收该批工业污泥,并将其运输至泗阳县其老家宅基地处挖坑予以填埋。
2017年12月18日,泗阳县环境保护局对填埋现场进行挖掘、清理,经称重,该批污泥以及被污染的土壤累计重1920余吨。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到现场采样,后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固体废物含铬、铜、锌、镍、铅、锡、砷、汞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此次非法填埋工业污泥致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70万元。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周某在镇江市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刘某非法处置工业污泥分别获利8000元、27000元。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为修复生态环境自愿交纳修复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刘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本院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交纳部分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易造成环境污染,增加环境风险。本案中固体废物含铬、铜、锌、镍、铅、锡、砷、汞等重金属,其非法填埋在(居民集中区的)土地下,污染物质将以辐射状周边土壤扩散,沿着污染物质→水体→土壤→农作物→人体的路径迁移,引起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的次生污染,危及到当地生物链和周边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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