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连载文章第4期:广告宣传禁区之最高级用语
编者按
做广告有哪些不能触碰的铁律?不同的行业还会有不同的规定?自本期起,我们将为读者分期解读。
案情简介
重庆家富富侨足浴保健安阳店于2016年5月13日开始在文峰区万达广场经营足浴服务,为提高品牌形象,该店在文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的大门外发布了内容为:“家富富侨,源自重庆,养生保健第一品牌,A座5楼,32*****”的广告。同时,该店还在文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的电梯内发布了类似广告。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认为,该店发布含有“第一品牌”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应予处罚。遂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该店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该店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安阳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其诉请。
处罚决定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 安文工商处字(2017)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28日)
裁判文书: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7)豫0522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12月20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5行终76号行政判决书(2018年4月2日)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主的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法律解读
立法者认为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其中之一便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这是因为,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会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疑问
法律人经常接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纂的书籍,在淘宝店铺怎样宣传才合法?

相信你的脑海中已经冒出了很多种方案来规避“最高”这两个字,以免因使用最高级用语而受到广告法的处罚。但实际情况是:
我们无需规避此处的“最高”字样,
因为在此情形下使用,不会受处罚。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只是正常且平实的描述,没有、也不会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更不会误导消费者。
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宣传最高级用语呢?
根据2019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而在上海,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其中第五条规定:违反《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如系首次被发现的,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