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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广告宣传禁区之最高级用语

日期: 2019-03-28
浏览次数: 82

广告法连载文章第4期:广告宣传禁区之最高级用语

 

编者按

做广告有哪些不能触碰的铁律?不同的行业还会有不同的规定?自本期起,我们将为读者分期解读。

 

案情简介

重庆家富富侨足浴保健安阳店于2016年5月13日开始在文峰区万达广场经营足浴服务,为提高品牌形象,该店在文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的大门外发布了内容为:“家富富侨,源自重庆,养生保健第一品牌A座5楼,32*****”的广告。同时,该店还在文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的电梯内发布了类似广告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认为,该店发布含有“第一品牌”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应予处罚。遂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责令该店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该店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安阳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其诉请。

 

处罚决定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 安文工商处字(2017)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28日

裁判文书: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7)豫0522行初117号政判决书2017年12月20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5行终76号政判决书2018年4月2日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主的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该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法律解读

立法者认为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其中之一便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这是因为,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会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疑问

法律人经常接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纂的书籍,在淘宝店铺怎样宣传才合法? 

 元聚原创|广告宣传禁区之最高级用语

相信你的脑海中已经冒出了很多种方案来规避“最高”这两个字,以免因使用最高级用语而受到广告法的处罚。但实际情况是:

我们无需规避此处的“最高”字样,

因为在此情形下使用,不会受处罚。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只是正常且平实的描述,没有、也不会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更不会误导消费者。

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宣传最高级用语呢?

根据2019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而在上海,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其中第五条规定:违反《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如首次被发现,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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