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员工请虚假病假,如何处理?

日期: 2019-01-18
浏览次数: 92
基本案情

公司员工齐某于2016年10月分娩,休产假至2017年6月18日,此后齐某向公司邮寄了三张某医院的病假证明,称需要继续休病假。公司隧向该医院进行核实,发现齐某在请病假的日期内并无就诊记录。之后,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齐某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驳回齐某的仲裁请求。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作出与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公司提交了2017年7月3日、17日、31日的三张休假证明书原件,并向某医院核实了齐某在上述日期并无就诊记录、上述三张休假证明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齐某称公司所提交的三张某医院的休假证明书并非其提交,缺乏证据支持,且齐某对于上述期间其就诊的医疗机构的陈述前后矛盾。故公司主张的齐某向公司出具了虚假病假证明的事实成立。公司《规章制度》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齐某在《安全承诺书》中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故《规章制度》对齐某具有约束力。公司在征求其工会的意见后,以齐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齐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结论


首先要到医院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审核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有无虚假病假的处理措施。最后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对员工作出处理。



律师点评


虚假病假指的是员工通过使用伪造的虚假病例,达到骗取休病假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虽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未将员工请虚假病假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这种造假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可以规定员工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累计达到一定天数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无锡劳动用工方面遇到问题的企业很多,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发觉员工可能存在使用假病历骗取休假的情况时,应首先到医院进行核实,发现是虚假病假的应进行取证。然后审核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和有无虚假病假的处理措施。最后依照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而不可以盲目的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后果。

来源: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Case / 相关案例
2022 - 09 - 26
01、案情简介高某于2017年9月21日入职H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大客户总裁,双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H公司提交了《2018年产线销售绩效责任书》,内容系包括高某在内的员工与H公司约定的考核指标,其中规定:在2018年7月9日-2019年1月5日期间,落地**产线,回款考核目标3亿元,挑战目标6亿元。考核原则为产线销售以团队为整体进行考核,如按照要求完成目标...
2022 - 08 - 08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挑选符合岗位的人才可谓是煞费苦心,从精心筛选简历,到协调时间,安排一轮又一轮的面试,最后终于确定了人选,但却出现了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反悔的情况。用人单位花费了很多精力、心力和时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那面对类似这种求职者承诺入职后又毁约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呢?先来看一则典型案例。【案件介绍】2019年6月,甲应聘B公司市场经理一职。经过多轮面试,B公司于2019年...
2022 - 08 - 01
截止2021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457.5万户,即使在相同行业内,市场主体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发生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公众可能因此产生混淆,此时,在后注册企业就可能会构成侵权。相关案例案例原告ABC(中国)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
2021 - 05 - 17
近期有客户咨询:单位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至与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企业工作。员工离职时单位没有与员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之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员工却按约履行了2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期满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由于离职时单位没有告知员工其无需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并可自由择业,现员...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