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金科展昊 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0505-070、076、066、077 地块 F1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 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 2017年底完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0万元。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筋绑扎等施工工序。2015年3月27日再次检查,工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地板浇铸,部分工人在绑扎与切割钢筋,仍未停止建设。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许某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
二、元聚说法
“未批先建”是环保领域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后属于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批环评文件,未经报批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单位将应属于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作为登记表管理,开工建设,亦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本案发生于2016年9月1日之前,环境执法机关按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该公司进行的10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建设。2016年9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进行的修改,将处罚额度修改为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同时删除了“限期补办手续”。
建设单位在“未批先建”被行政处罚后,可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如果环评文件没有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其中拆除原建筑物不属于开工建设,无需恢复至拆除前状态。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拒不执行规定了具体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本案就属于情形(一),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现场检查时不在建设,但发现有新建的建筑物就可以认定为情形(二)。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批先建”又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