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我所发布了题为《OEM模式下的专利权属之争》的原创法律推送,引起了读者的反响。近期,有读者向我所就已获授权的专利,能否添加公司为发明人,如果可以,如何添加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我所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讨论,结合已有判例,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向读者反馈后,整理此文,以飨读者。
简要案情
原告:Brenner国际公司。
被告:陆建新。
2002年5月和2003年1月间,柯林公司受Brenner国际公司委托设计了名称为板状油漆刷的涂刷工具,Brenner国际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给柯林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及光盘均为Brenner国际公司所拥有。
陆建新曾于2002年收到过Brenner国际公司邮寄的油漆平板刷装配图纸、平板刷实物以及相关的涂刷工具配件等物品。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间,Brenner国际公司与亨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建新)达成相关涂刷工具以OEM模式代加工的合作协议。双方还约定加工的产品及模具所有权人为Brenner国际公司,亨迪公司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但陆建新于2003年2月17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9月17日授权公告,专利公报上的视图为产品实物拍摄照片。
Brenner国际公司认为其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涉案专利应归属于他,故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专利号为0332755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其所有。
陆建新认为专利是其自行设计,通过当地的模具市场专人提供制图,但至二审其仍无法提供设计图纸的原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是获得专利权的人可能不是实际权利人,致使实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专利权从而形成民事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审理范围: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把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或者是单位把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无合同约定专利权属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委托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3.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中一方或几方申请专利权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4.一方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创造,被发明创造以外的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但对照本案的事实,Brenner国际公司与陆建新之间既没有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或合作关系,故不能依据《专利法》判定专利权归属于Brenner国际公司。换句话说,在陆建新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Brenner国际公司再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主张专利权属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那么,案例中的Brenner公司,能否退而求其次,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呢?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专利法》第17条中有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的规定,具体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条文中明确,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享有署名权!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释义,“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可以推断该条款是为职务发明设计的,而且这里所说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结合案情,本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在此情形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就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二者互为充分必要条件,故Brenner公司也不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条明文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而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也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要点总结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
·对于职务发明而言,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权人,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的署名权。
·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
*要点总结中所有观点均来源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
实务总结
知识产权是技术型企业乃至所有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很多企业最重视的问题。有的企业通过专利解决,有的企业则想通过商业秘密来长久使用。对于本类案件中当事人如何救济的问题,专利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不过,在民法和经济法上,可行的办法有:
l 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对保密条款和技术泄密的违约责任,如对方泄露,则可依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l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l 此外,当事人系跨国公司,如在其他国家(不限于注册国)申请过相关专利,且该国家与我国签订过有关条约,可以在通过国际申请优先权保护期来主张优先权,该优先权保护期最长为32个月。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