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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将至,电商微商网代不看要后悔!!!

日期: 2018-10-19
浏览次数: 53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表决获得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这部历时五年、历经四审而定的《电子商务法》而言,用“千呼万唤”来形容是一点都不为过。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各主体的行为,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且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部法律对各主体所确定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相应的保护,它在一定程度上拦截了一些违规的产品,保障了消费者在平台上所见商品的可靠性。特别是微商正式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让微商不再“无迹可寻”,从此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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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部《电子商务法》里,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管什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分三款对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所以,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适用《电子商务法》:

1.在中国境内;

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包括个人转让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

3.不属于法律排除的项目(即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或者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也通过单独的一章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进行规定,尤其针对网络平台进行更加具体的调整,相应的,也加重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法律责任更大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只有《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零星规定了网络平台的法律义务,更多的还是集中在了经营者上。而本次《电子商务法》则从多个角度较为详尽地规定了网络平台的法律义务:


序号

电商平台责任义务

电商法条文

1

对经营者身份和资质进行核实和定期更新,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27至28条

2

发现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销售禁限售商品时应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29条

3

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30条

4

完整记录并保存平台交易信息三年以上

31条

5

平台协议及交易规则遵循“三公”原则,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接触,修订时需在显著位置征求意见并公示

32至34条

6

禁止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对经营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35条

7

平台须显著标记自营业务并自行承担责任

37条

8

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评价机制,不得删除评价

39条

9

竞价排名的搜索结果须显著标明“广告

40条

10

不得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

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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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表中所列举的内容以外,《电子商务法》还出现了许多亮点。


《电子商务法》中不可不知的亮点


  • 搭售须以显著方式标注且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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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搭售让广大消费者头疼不已,本次在《电子商务法》中,也通过第19条对平台的搭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即: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与此同时,在第77条,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快递员把快递放快递柜前须征求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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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丰巢、云柜、菜鸟驿站等快递柜的兴起与普及,越来越多的快递员会把快递存放在快递柜中。这在解决“最后一百米”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发现货物损坏不能通过验货的方式拒签,而只能选择退回,反而增加了流程。此外,也有一些人群不会使用快递柜。本次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就在第52条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所以,以后快递小哥不能再“一声不吭”直接把快递放在快递柜里了哦。

 

  • 工商与税务双重监管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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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标志着电子商务也和线下的实体店面一样,需要纳入工商和税务的双重监管。

当然,法律也为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几种情况“开了绿灯”。但即使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要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电商必须交税,即使没有工商注册,该交多少也得交多少。当然,在这条规定后面也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表述,可见国家将会出台有关措施,或者设置过渡期,以减少经营者的抵触情绪。

 

  • 卖家侵权售假,平台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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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有很多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电商平台采取措施的力度却不足。本次《电子商务法》则在第38条规定了“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3条也对前述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条款,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也倒逼平台积极采取措施。

 

  • 《电子商务法》确立了互联网反垄断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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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经营者之间的维权的利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去年修改时已经“与时俱进”增加了与网络有关的内容,但《反垄断法》尚未修订,老法中也没有确立互联网平台中反垄断的标准。

然而,电商发展至今,巨头逐步涌现,每个细分市场经过激烈竞争,恐怕只能留下极少数几家巨头企业,资源也向着这些公司高度集中,因此电商领域的反垄断也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都有规定。

第三十五条与现有《反垄断法》规定比较接近,即电商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商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故不作过多解读。再具体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可见它在现有的反垄断立法基础上,又将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垄断下了新的定义,后续必然会出台相关的认定细则和标准,也会对大型电商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

 

  • “避风港”规则更加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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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是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领域的一项特殊规则,专门用来处理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但在法律层面上,之前仅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但前者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后者的适用范围又仅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在电商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种类非常多,不仅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会涉及到侵害其他知识产权,甚至是名誉权、肖像权等等。因此《电子商务法》将避风港的通知-反通知制度通过第4145条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避风港规则也更加详尽、更具有操作性了。

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商务法》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在电商领域,时间和金钱是划等号的。封锁的时间越长,经营者的损失也就越大。这一条规定,既避免了权利人不积极维权导致被投诉商家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发生,也防止了恶意投诉的发生。


电商平台和商家请注意
  • 平台责任加重,需要加强监管

平台责任加重,既是本次新法出台的亮点,也对平台提出了不小的要求。前文已述,新法要求平台尽到诸如审核经营者身份和资质、如遇经营者无证经营或销售限售禁售品时应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等,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在的商家入驻时以及入驻过程中建立配套的监管机制,以减少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基于电商平台建立起的监管机制,商家在入驻时也势必需要提交较以往更多的材料,在后期也更需要注意合规以免被平台查处。

 

  • 电商纳入征税,手续记得办理

本次电商法的出台,规定了电商平台上商家的工商登记义务和纳税义务,并规定电商平台具有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义务。这就要求商家如实纳税,相对应的,当前用身份证交保证金个人就能开淘宝店年代将要过去,所以商家也要趁着新法实施前,抽出时间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细化知产保护,别再“知假售假”

本次电商法用了连续五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领域的规则,这也是针对当前网络平台上销售假货、高仿品泛滥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或许,从新法实施之后,我们所看到的,不是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而是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出现大量封锁链接的情况。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告诉商家,不要再等着打假人“知假买假”,而是自己要主动停止“知假售假”的行为。

 

  • 减少过度包装,保证物流速度

当前,快递过度包装的情况不能说特别严重,但也屡见不鲜。一盒大大的快递,拆开后可能只是小小的商品,既不必要,也增加了商家的成本,更浪费了本就稀缺的资源。所以,在提倡绿色环保的今天,电商法第52条中也规定了“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的条款,这条规定会使当前过度包装的情况有所改观。此外,电商法还要求“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这也意味着,即使在双11,也要按时发货、按时送达。这对商家、平台和快递物流公司来说,都是不小的考验,也应及时做好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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