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是获得专利权的人可能不是实际权利人,致使实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专利权从而形成民事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
本案中,法院认定根据Brenner国际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陆建新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委托柯林公司设计了专利产品,陆建新的专利设计来源于Brenner国际公司提供给陆建新的设计图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样品,双方贸易合同中也约定了产品及模具的所有权归Brenner国际公司,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事实,但以上述理由将涉案专利权直接确认为Brenner国际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是存在障碍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把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或单位把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无合同约定专利权属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委托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3.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中一方或几方申请专利权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4.一方完成或几方共同完成的创造,被发明创造以外的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这四种情形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审理范围。对照本案的事实,Brenner国际公司与陆建新之间既没有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或合作进行技术开发的法律关系,故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定专利权归属于Brenner国际公司。
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
从专利先申请原则考量,Brenner国际公司同样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一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二是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包括我国。因此,在陆建新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Brenner国际公司再以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主张专利权属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其至多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即使企业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了产品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保密条款,企业也并不能获得该项专利权,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利益呢?对此,我们建议:
1、企业的研发设计,如果不是特别核心的技术(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手段不容易被破解的核心技术我们建议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尤其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及早申请专利,通过专利这种独占权进行保护。
2、如果属于较为核心的技术,企业不准备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则须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约定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3、如果发生上述案件的情形,不应通过专利权权属纠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应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或对方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之诉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就上述案件来言,虽然Brenner国际公司的技术告知了陆建新,但因为约定了保密条款,故并不意味着公开变成了公知技术,Brenner国际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是商业秘密。而陆建新的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renner国际公司完全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陆建新及亨迪公司承担责任;或者要求亨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