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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 | 招标中评审分数位列第一名,投标人是否一定中标?

日期: 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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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此之外的招标项目,当满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条件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位中标,而非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



案例

甲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就某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此次招标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甲公司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排名第一,B公司排名第二。最终排名第二的B公司收到了甲公司的中标通知书,A公司不服该招标结果,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分析

一、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形,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些特殊情形包括: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由此可见,非特殊情形下,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哪些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明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同时,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除本文上述情形外,评审分数位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非一定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满足该两项条件之一,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位中标,而非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根据甲公司的招标文件,A公司参与投标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畴,故不适用“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这一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当然,A公司如对于该评标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也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但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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