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聚原创|从首例“云存储案”改判,看阿里云公司在接到“合格”通知后应该怎么办?
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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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转移到另一视角,看阿里云公司如果接到了“合格”的通知后,应该怎么办。

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间,案外人欧阳涛(已另案处理)利用本案原告乐动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我叫MT》的服务器漏洞,侵入该游戏服务器,获取服务器端程序及账号管理平台程序后,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该游戏(名称改为《我叫MT畅爽版》),在作案期间通过代收公司获得收益达人民币270余万元。乐动公司经调查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后乐动公司向阿里云公司发出通知,但审理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通知不合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指出,阿里云公司如接到乐动公司的合格通知,并不必然需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转通知”等措施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案例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京73民终1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以下五个角度阐释阿里云公司为何无需尽到“通知-删除”义务:首先,法院阐释了“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的制度渊源和价值初衷。 “通知-删除”规则建起了较为完整的网络侵权规则体系,其运行逻辑是: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断开链接→转通知→服务对象反通知→恢复内容→转反通知→权利人不得再次通知→权利人承担错误通知责任1.从维权者的角度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通知发送人维权的法律机制,以便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扩大;2.从被指称侵权用户角度考虑,发出通知的侵权指称不一定属实,因而要求通知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规定了错误通知的法律责任;同时设计“反通知”程序,允许被指称侵权的用户提出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链接的要求;3.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角度,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错误通知而删除内容的行为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则进一步规定了“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即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以外的提供其他性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在技术可能做到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如果采取这些措施会使其违反普遍服务义务,在技术和经济上增加不合理的负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诸如将侵权通知转送服务对象等其他“必要措施”。《侵权责任法》一方面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不使其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提供了快速获得救济的渠道。意即,既要维护该规则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又要注意该规则对网络用户的重大影响,防止权利人滥用该规则。结合本案,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合格通知后,其并不需要也不能够通过采取删除等措施进行免责,而是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达到免责条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3号指导案例判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投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其对专利侵权判断的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其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采取了开放性规定,为行业治理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探索空间。再次,若本案侵权投诉系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应否采取与“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效的“关停”服务器措施。必要措施的认定,应结合侵权场景和行业特点,秉持审慎、合理之原则,实现权利保护、行业发展与网络用户利益的平衡。根据阿里云公司提供的涉案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性质,简单将“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作为阿里云公司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和免责事由,与行业实际情况不符。本案中,基于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技术特点,阿里云公司所能采取的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同效果的措施是“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鉴于信息服务业务类型不同,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不同,阿里云公司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严厉的“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措施有可能给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并不适当,也不符合审慎、合理原则。故而,法院认为即使接到有效通知,阿里云公司亦非必须采取“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的措施,而应当基于通知内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据该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断,采取与其技术管理能力和职能相适应的措施。复次,“转通知”可否成为合格通知场景下阿里云公司的必要措施。随着“通知-删除”规则扩张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外的场合,“转通知”本身具有了成为独立必要措施的价值,而不仅仅是附随义务。结合本案,在不适合直接采取删除措施的情况下,转通知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警示”侵权人的意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可以成为“必要措施”从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本案,考虑到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技术特征,将权利人的投诉通知转送给相关云服务器的承租人是更为合理的免责条件。若本案中乐动公司的通知属于合格通知,则阿里云公司应负有转通知的义务,即将乐动公司的投诉材料转达相关云服务器的承租人,并根据承租人收到投诉材料后的反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简而言之,若投诉通知合格,阿里云公司却没有在合理期间内 “转通知”,则未尽到相关义务,进而在直接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最后,云计算行业的发展现状决定了对阿里云公司注意义务的要求不能过于苛责。当前,云计算已经步入高速增长阶段。云计算的应用不仅在互联网行业,更已深入到政府、金融、交通、物流等传统行业。随之也带来用户数据安全这一敏感问题。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如何有效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激励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故结合云计算行业的技术特征和行业监管及商业伦理的要求,本案中若乐动公司的投诉通知属于合格通知的,要求阿里云公司履行转通知的义务,属于比较公允合理的必要措施。
通过本案,我们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提出个性化的建议:
①尽可能联系到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注意满足一定的形式,发出“合格”的通知;②若不能联系到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追踪到服务器租赁平台的,因服务器租赁平台也只会“转通知”,故而可联系服务器租赁平台索要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联系方式,而后自行向侵权人或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合格的通知;③企业若采取不同的形式多次发出特别是向侵权人、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租赁平台等不同主体先后发出多次通知的,则应当保持通知内容特别是附件的一致性,以免因缺少部分材料导致通知不合格进而增加诉讼风险。②审查合格的,应当遵循避风港规则履行删除信息、屏蔽链接或其他必要措施等义务,并及时将收到的通知以及采取的措施告知被投诉侵权人;③若被投诉侵权人提出异议,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予以恢复,并告知通知人(即”反通知“)。若通知人在您发出反通知后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您采取措施的,您无需再次采取措施。①收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的通知后,应当调查核实,若并不侵权,应及时联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予以恢复,以尽可能降低因错误通知对您造成的影响;②若该“权利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您“维权”,对您产生困扰,您可以主动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之诉。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