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元聚原创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日期: 2022-05-09
浏览次数: 83
前言

01


在我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不少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就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离职的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但因为企业限制劳动者就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当企业认为离职人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会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时,便有可能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到期前就不再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此时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如可以解除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

02


2020年1月7日,王某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技术部门负责人,每月工资2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公司向王某共支付12万元(每月1万元)作为对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王某离职后1年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5月4日,王某提出离职,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称“你将于2020年6月3日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予以豁免,离职后你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王某随之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企业因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要求企业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03


仲裁委认为,公司于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明确向王某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且王某已收到通知,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已经解除,王某并未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王某要求支付额外三个月的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因劳动者尚未开始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并未损害劳动者权益,对劳动者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亦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分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补偿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则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1、企业应当于员工离职前慎重评估是否需要该员工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2、如企业认为员工无需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应当在员工离职之前向员工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书面通知,一般可采用让员工面签或通过EMS快递的方式进行通知。

3、如企业认为员工需要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则最好在员工离职时让员工签署受竞业限制约束的书面确认,如员工不愿意签署,也可以通过EMS发函的方式通知其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当然企业也应当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Case / 相关案例
2025 - 09 -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2025 - 09 - 0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
2025 - 09 - 0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
2025 - 09 - 05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