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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 |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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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向银行贷款,请我做担保人,那我需要承担哪些风险?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约还款,保证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首先,要看提供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方式的保证责任,需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一般保证。但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除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经前述程序,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以下四种情形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清偿顺位。

因此,对于保证人来说,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更重,风险也更大。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法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Q: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保证合同,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A: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保证合同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Q: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A: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若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

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让,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A:

保证人提供保证主要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是否能够按时还款并不了解。因此,除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Q: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A: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且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即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8.担保合同无效,且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0.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新贷担保人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不知情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Q:

关于同一债务上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以及如何追偿的问题?

A:

原则上,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除非满足以下情形时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1、共同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2、共同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3、共同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捺印。

若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或者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在前述三种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于不能追偿的部分才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除上述情形外,担保人之间不可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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