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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关系知多少?
日期:
2020-06-01
浏览次数:
35
实践中很多人会疑问,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
如果不能同时享受那应该怎么做呢?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相关知识吧。
产 假
什么叫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产期前后所享受的休假待遇。
产假的时间
情形
产假天数
顺产的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为9
8
天,江苏省在此基础上延长了3
0
天,即1
28
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
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
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
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
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
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
生育津贴
什么叫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
依法缴纳生育保险且连续缴满
1
0
个月;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
,由
用人单位
支付
生育津贴享受的时间
情形
标准
顺产生育的
江苏省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同步调整,即享受1
28
天的生育津贴;
其中
难产
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
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
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
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
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
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关
系
首先要明确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能划等号,两者也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换言之,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就高发放。
相关知识
1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职工
生育
或者
妊娠满
7个月引产
的
,发给
一次性营养补助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
对于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
职工未就业配偶
,则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只享受
生育的医疗费用
待遇。所需资金从
生育保险基金
中支付。
法条链接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
,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二十九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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