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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员工在百度文库刷分,怎么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日期: 2020-06-17
浏览次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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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公司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也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便是因企业员工贪图“财富值”,将企业商业秘密上传到百度文库,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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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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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应聘至江西某公司任计划发展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工作过程中,丁某获得了公司一个核心产品的工艺操作技术及工艺流程图。该技术资料是公司投资120万元与中国农业大学合作研发的成果,文本载体封面印有“绝密”字样。

丁某为了能在百度文库中获取“财富值”,以“往事如烟”为用户名,将公司的这份绝密资料上传至百度文库,造成多人次浏览、下载。

发现文件被上传后,公司立即报警。经查,这个名为“往事如烟”的IP地址,为丁某家中的IP地址。

经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示,丁某擅自在网上披露公司秘密技术信息的行为,已给其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08万元。

经吉安县法院审理,以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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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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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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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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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某为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得出结论:

1.丁某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披露商业秘密,主观上触犯《刑法》第219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案中,丁某在应聘之初,即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而保密协议中定然有丁某对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丁某仍然将在文本载体封面印有“绝密”字样的文件上传至百度文库的形式予以披露。故而,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9条第三项关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2.丁某泄露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客观上也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本案中,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显示,丁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08万元,已超出50万元,故而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中,丁某的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而符合《刑法》219条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最终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天、罚金2万元。

相信有读者发现《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法条沿革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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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照表中可以看到,刑法》第219条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相比,除个别标点符号有变化外,对文字没有任何调整。因《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故而当时的《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一致的。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将原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使得研发过程中取得的资料也能被商业秘密所保护。而在此之前,如果将研发资料纳入商业秘密,只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式即研发资料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而《刑法》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同时,2017年修改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权利人增加了一定的保密要求即要求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则,而此前是没有此规定的。

2019年即最近的一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将商业秘密的范围扩充至所有商业信息。

但是,在《刑法》尚未进行新一次修改前,刑事案件的认定还需遵守《刑法》中的规定。即刑事案件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民事案件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有所区别的,而且前者较后者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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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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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结合今天的案例,企业在信息网络高度发展的当下,应当如何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呢?在此,笔者建议:

首先,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是员工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所以笔者仍然建议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还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其次,我们建议公司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以避免普通员工在无意的情况下泄露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最后,企业也要加强员工教育,以防止其过失泄露其工作中已经或者必须知悉的商业秘密内容,以避免企业核心机密被泄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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