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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从“马路边边”串串事件看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冲突

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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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从“马路边边”串串事件看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冲突
元聚原创|从“马路边边”串串事件看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冲突


受疫情影响,奥运会、NBA、欧冠等诸多重要赛事停赛或延期,近日欧足联宣布欧冠八强赛剩余赛事将在8月8号举行,这对于球迷来说是个大惊喜,在盛夏喝着啤酒、撸着串串看足球比赛,可谓人生一大快事。今天我们聊一个关于“串串”的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是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通过受让,从案外人郭某处取得了已注册的第21125511号图文组合商标,该组合商标由图案、汉字“马路边边”及拼音“MALUBIANBIAN”构成,核定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而“马路边边麻辣烫”作为公司旗下重点发展品牌,一经推出,便在成都率先刮起了一阵风潮,而后在网络上受到热捧,成为“网红品牌”。“马路边边麻辣烫”也在全国范围内数十个城市发展多家加盟店。“马路边边”也由此打开知名度,广受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




元聚原创|从“马路边边”串串事件看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冲突



另一边,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3月4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正餐、饮料、餐饮等服务。同年4月12日,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其取证行为进行保全公证。根据取证时所拍摄的照片显示,饭店在店铺牌匾、店内装潢、菜单、订餐卡、宣传海报、火锅炉具、代金券、赠送顾客的打火机等上均突出使用了“马路边边”字样。公司以饭店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饭店立即停止侵犯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饭店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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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与他人商标重合,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侵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饭店认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使用“马路边边”字样,不能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一方面,该字号是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另一方面,经查询,截至2019年7月14日,全国餐饮业中以“马路边边”为企业名称注册的企业为796家,可以认定该字样是餐饮行业中惯用的普遍词汇。故而,“马路边边”系地方方言,不具有显著性的特征,不能据此认定饭店存在侵权行为,亦不能据此要求饭店变更名称。
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饭店仅以全国使用“马路边边”作为名称的企业有700余家为由,主张“马路边边”为餐饮业惯用普通词汇的理由并不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公司与饭店均经营餐饮服务,且在饭店成立之时,公司经营的“马路边边”麻辣烫餐饮服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饭店在其字号中使用“马路边边”这一案涉注册商标的主要元素,并且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马路边边”一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饭店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故而具有攀附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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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仅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是否构成对图文组合商标的侵权?
关于饭店认为其并未使用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图案,即该商标为圆形图案、文字、拼音共同构成,但饭店并未完整使用,进而其行为并未对该商标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尽管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由图案、文字、汉语拼音三种元素组成,饭店并未完整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在饭店成立之时,公司经营的“马路边边”麻辣烫餐饮服务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饭店在其字号中使用“马路边边”这一案涉注册商标的主要元素,并且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马路边边”一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而构成对图文组合商标的侵权。

而关于为何在法院认定饭店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只判赔2万元,这主要是因为公司一方在起诉时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延吉马路边边饭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还不能确定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在此情形下,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在综合考虑公司对注册商标使用时间、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饭店使用“马路边边”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实务建议

      首先,针对“公司”即商标权利人,在举证证明他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一定要对判赔金额提出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佐证,仅由法院裁量,判赔数额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判赔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佐证:

      1.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在同一地域,侵权人侵权行为将导致权利人预期收益降低,此时可通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前后收入对比,证明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可通过侵权人通过网站、自媒体平台等作出的报道进行佐证,也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等资料;

     3.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针对加盟店等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可以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证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


      其次,针对“饭店”即准备设立公司的主体,以及准备启用新品牌的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或启用新品牌前,一定要进行必要的商标检索,以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他人的注册商标,由他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的饭店,也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在尚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还要“倒贴”2万元赔偿权利人,可谓“雪上加霜”。


      最后,也要提醒尚未通过注册商标进行品牌保护的市场主体,及时申请商标。如果发现对应品牌已经被其他市场主体“抢注”的,需要在该商标被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即现在的商标局商标评审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超出前述期间,有被该商标的权利人要求附加区别标识的可能性,进而使得品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但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不受该五年的时间限制。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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