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却又被拒,用人单位是否该担责?

日期: 2019-04-28
浏览次数: 109

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大部分人认为新工作就有了着落。然而,昆山张浦的王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糟心事,已经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和报到通知,却在入职时被拒,王女士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8年3月初,张浦的王女士在找工作时发现昆山某电子公司在招员工,而王女士均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在向公司投简历后,王女士收到了面试通知。2018320日,王女士经该公司人事经理面试后初步与公司达成了入职的意向,并约定了从事的岗位、薪资水平等内容。为了方便接下来的工作,王女士便将原来租赁的房屋退掉,并在昆山张浦重新租了一套房子。2018322日,王女士收到公司的电话以及邮件,确认要求王女士在2018330日上午到公司报到。然而,30日当天上午王女士到公司时却被告知,新单位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理由是公司临时决定招一位工作经验更丰富的应聘者。一时间王女士不知所措,被公司“赶”出来以后,越想越气的王女士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000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该电子公司,公司并未回应,法院依法向公司发送了传票。公司应诉时其人事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其称公司在此事中做法的确欠妥,在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后,公司又找到一名经验更丰富的人员愿意在公司任职,因此在王女士报到那天就拒绝录用了,同时表示愿意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在调解期间,王女士表示因该工作其重新租赁了房屋并搬家,因此在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最终,经法院耐心调解,公司补偿王女士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王女士搬家费以及半个月的房租共计8000元。

友情提醒: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其虽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其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与其如约订立劳动关系。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录用的约定,在无其他合理情况下,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



常年法律顾问|劳动用工|社保个税|商业秘密保护

股权激励|企业印章管理|企业环保合规|应收账款

广告法|商标法|项目申报|争议解决|智能法顾系统


Case / 相关案例
2025 - 09 -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2025 - 09 - 0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
2025 - 09 - 0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
2025 - 09 - 05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