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928-5178
 
 
 
文章发布 Case
Case 最近案例

哪些股权转让不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日期: 2019-01-25
浏览次数: 128

来源: 法律快车


说起股权转让的必备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给人感觉似乎股权转让必须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这却是一个误区。有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造吗?

一、哪些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还有人会将信将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的告诉你: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立刻会有人质问:不对啊!公登条例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登记事项吗?我们要提醒你: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详细讲解。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Case / 相关案例
2025 - 09 -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2025 - 09 - 07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
2025 - 09 - 0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
2025 - 09 - 05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Copyright ©2018 - 2021 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正路8号崇正大厦11楼
          联系电话:400-928-517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