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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瓜子二手车”不当宣传被罚1250万对企业的启示

日期: 2018-12-06
浏览次数: 177

20181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二手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

【原创】“瓜子二手车”不当宣传被罚1250万对企业的启示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

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记载,瓜子二手车被处罚的原因是其投放的一则15秒广告中有“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的一句话。我们在这里贴上一张截图:

【原创】“瓜子二手车”不当宣传被罚1250万对企业的启示

有人会想到,瓜子二手车被处罚的原因是违反了《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但是,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违反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的处罚范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什么本案中瓜子二手车却被处罚1250万,达到顶格处罚的12.5倍呢?


其实质原因在于,瓜子二手车不仅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还被实锤具有虚假宣传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

当事人确认上述广告中“创办一年”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同时承诺此时间段内瓜子二手车成交量为85874辆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调取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二手车成交数据,数据显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同期成交量为442878辆(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同期成交量为92375辆车(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通过下面这张图表,我们可以比较直观地对比上面三家二手车交易企业的销售数据:

【原创】“瓜子二手车”不当宣传被罚1250万对企业的启示

而由于二者的二手车成交数量均超过当事人的成交数量,所以瓜子二手车在广告中“遥遥领先”的表述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结合瓜子二手车投放广告的广告费用是1250万元,于是,根据《广告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瓜子二手车予以与广告费用相等的罚款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罚款1250万元虽多,但结合法律条文来看,这一次对瓜子二手车处罚1250万元,还是减轻处罚!按正常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处罚金额甚至可达六千万元(五倍的广告费用)!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虚假广告都是按照广告费用的3-5倍处罚,如果有以下情形,将会突破这一限制: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换句话说,虚假广告被查实,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额就是20万元

多次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五至十倍的罚款,处罚下限100万元

而对“多次发布”的定义是:两年三次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有权对多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吊销营业执照

 


实务建议



结合瓜子二手车被处罚的案例,我们建议企业在发布广告时注意以下事项:

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第一”、“最高”、“遥遥领先”等绝对化用语;

不发布虚假广告,也不在广告中添加可能会被误读的语句。


为避免绝对化用语或虚假广告的出现,建议企业安排如行政、法务等与广告文案制作者以外的人员,进行广告内容合规审查。对错误表述及时修改、删除。


如在广告发布后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建议及时采取如撤回、回收等措施进行补救,以争取免除处罚。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议题有疑问或者有意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文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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