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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 | 竞业限制合同签约主体有讲究,不然有些人签了也是白签!

日期: 2022-04-18
浏览次数: 26
01
前言



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会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有部分企业甚至全体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为如此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事实上,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竞业限制的签约主体并不适合全体员工,有些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该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02
基本案情



来源:济南中院发布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件
杨某于2015年到某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工作内容为担任课程顾问岗位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其后的两年内,协议中某咨询公司几乎将其经营的全部内容列为商业秘密。2017年5月,杨某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杨某于2017年6月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某咨询公司以杨某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为由提出仲裁要求赔偿,仲裁庭认为杨某确实违反了协议,裁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杨某不服仲裁结果在法定



03
裁判结果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为课程顾问,该咨询公司主张的属于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其经营的全部内容,甚至包括课程资料、文字教案、教具图片、教具清单等。而这些内容任何一个普通员工都可以接触到。该公司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扩大解释与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不符。因杨某不能接触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禁止协议的适格主体。故《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杨某无需遵守该协议亦无须赔偿。



04

法律分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属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案件中的杨某显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2)对于高级技术人员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高级技术人员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劳动者。上述案件中杨某只是担任课程顾问,并不是企业中从事某项专门技术的劳动者,因此不属于高级技术人员。(3)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亦无明确规定,但经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2015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某诉某银行竞业限制纠纷案),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符合(1)单位具有一定的商业秘密;(2)劳动者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上述案件中法院不认为咨询公司主张的内容为商业秘密,因此认定杨某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        


主体适格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要件之一较为重要,笔者建议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2、对公司的有价值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竞业限制规则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公司应当有针对性的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而不是采用广撒网的形式与所有员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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