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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部分地区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实现线上线下同效运行

日期: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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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市监市〔2018〕34号)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于5—7月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系统试点工作。

根据试点反馈意见,目前系统流程设计基本合理、运行比较顺畅、应用较为便捷,具备了在全国陆续推广上线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衔接和系统应用推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8月31日起在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武汉市等地开展第一批系统上线运行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为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问题。线上系统主要优势如下:

1、依法依规审查,及时审核登记。应用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公示。通知要求各部门依照申请人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形式审查——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认真回复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高效、快捷地处理登记申请。

2、及时公示公开,方便查询。系统上线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通过应用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由各地归集;通过现场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录入系统并公示,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登记后2个工作日。系统生成的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将定时下发,各地可按有关规定接收、使用。

3、有效衔接,线上线下同效。通知要求各市场监督局做好系统与原有登记方式的衔接工作。系统上线后,新增登记(含线上、线下)一律从总局系统处理数据,原已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等依然通过原有登记方式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均采用修订后的新格式。故而,使用系统进行登记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更为便捷的方式,系统审核通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与现场办理的具备同等效力。在采用线上应用系统的同时保留现场登记,当事人亦可选择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办理流程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登记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律师观点】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因动产抵押不转移动产占有,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动产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常见的有成品或原材料抵押、设备抵押、车辆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

我国《担保法》只对不可抵押的财产作了明确规定,故动产抵押的种类范围较为宽泛,主要有: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动产抵押线上系统的运行,避免了登记程序的繁琐,降低登记成本,增强了动产抵押等融资担保市场活力的同时有效保证“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落实。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物的监管制度上有明显的缺失 ,抵押担保制度中对预防抵押物灭失、被擅自流转等过程监管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及必要的惩戒措施。

由于动产流通的相对便捷性,实践中多有抵押人无视抵押登记暗地擅自变卖抵押物而致抵押权人难以追索的情形,由此可见,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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